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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检过境展物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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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2-20 14:20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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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报检范围

  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、运输工具等。

  二、报检要求

  展览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时,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出具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。入境展品不必进行品质检验。

  入境展览物品运抵存放地后,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,对入境的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,并按有关规定对入境物进行取样。经现场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展览物品,可以进入展馆展出,展览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。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。

  入境展览物品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管理,仅供用于展览,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。展览会结束后,所有入境展览物品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由货主或其代理人退运、留购或销毁处理。
  留购的展览物品,其性质已由展品变为货物,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报检手续。重新报检的要求和同类入境货物报检要求一致。检验检疫机构按标准进行检验,对合格的货物予以放行。

  退运的展览物品,需出具官方检疫证书的应在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,出具有关证书,准予出境。

  三、报检应提供的单据

  应填写《入境货物报检单》并提供外贸合同(可参展函电)、发票、担、提(运)单等有关证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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